高处作业有哪些安全要求?武汉劳保展就为您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应先认真检查和清理好现场使其符合安全要求,通道要保持通畅,不得堆放与作业无关的物料。有危险地区,要设警标或围蔽,禁止无关人员通行。
2.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栓挂,要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栓挂必须符合要求。
4.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一70度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塔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子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梯子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爆裂等不安全因素立即修理或报废。
5.在石棉瓦、瓦棱板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加设其他防护措施。
7.在六级以上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室外雷雨天气禁止登高作业。
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不得将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防止落下伤人。各种不适宜登高的病症人员不准登高作业,酒后人员、年老体弱、加班疲劳、视力不佳人员也不准登高作业。
9.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和工鞋(劳保鞋)。安全带和安全绳应保持干燥整洁。使用完毕后,应储存于通风干燥、阴凉处。避免接触明火、酸碱等腐蚀品。防止与锋利物品接触,严禁曝晒。
1.进行高处拆卸作业时,一切物品要用吊葫芦、吊绳或用工具袋吊落,严禁直接抛下,如在通道施工时,要临时封锁通道或加防护档板或防护网,并设警告提示绕行。高处作业应距离高压线3.5米以上,并设警告提示防止触电,施工临时用电也要留神注意。
2.高处作业人员作业时思想必须集中,安全监护人要履行安全职责,随时注意四周环境和可能发生的情况变化,凡因工程较大,需要多工种或多部门同时进行高处作业时,要听从现场安全负责人的统一协调指挥,作业人员应接受该负责人的指挥调度。尽量避免在同一垂直上下交叉作业,垂直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档板或安全网。作业地区搭设的排栅、平桥、脚手架等要牢固可靠,符合安全要求。高处通道要设置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对这些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松脱、霉烂等隐患要及时加固修理。
3.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设置的通道和扶梯行走不得贪图方便随便乱走乱攀。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4.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时,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者,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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